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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昆明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罚金怎么算?不交会怎样?

刑事案件的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也是附加刑。罚金标准有无限额、限额、比例和倍数罚金制,法院会结合犯罪情节裁量。罚金应在判决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会被强制缴纳,比如查封、变卖财产或扣发工资;因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无力缴纳的,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如果您正寻找昆明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 一、刑事案件的罚金规定标准是什么 1、无限额罚金制。即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二、罚金属于什么处罚 罚金属于财产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刑事案件罚金执行规定 刑事案件罚金执行规定具体如下: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相关法律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在刑事案件里并不少见,它属于附加刑,标准有无限额、限额、比例、倍数等不同算法,判多少、怎么交,和罪名、情节、金额都有关系。判决后不按时缴纳,可能被查封、变卖财产或扣发工资,确实有不能抗拒的灾祸也可以申请减免。具体到个案,家属最好尽早把材料整理好,找专业律师判断。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位于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三期1幢12层1205室,可以结合案情给到更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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