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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锐
电话号码:13888970558
手机号码:18101196710
执业律所: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尚壹号120
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报酬、工伤、社保、辞退离职等争议,也有些纠纷不算劳动争议。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依据、适用法律和主体资格上不同。证明不了劳动关系时,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并收集单位文件、合同、签名资料、录音录像等证据。处理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投诉。为帮您解决昆明劳动纠纷问题,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和实务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如下: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二、劳动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纠纷包括: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10、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1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1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1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有: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劳动纠纷包括的内容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务纠纷与劳动纠纷区别 劳务纠纷与劳动纠纷区别如下: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劳动纠纷是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动期间发生的争议,是劳动关系;而劳务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两者在处理形式和方法程序上都有需要不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证明不了劳动关系怎么办 没有办法证明劳动关系,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方法如下: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即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1、申诉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60日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60日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2、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申诉人不适当或被诉人名称不符、地址不清等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寄送法律文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诉; 3、申诉人提出申诉时,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诉; 4、当事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以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请求,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5、申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仲裁费用。申请减缓免仲裁费用的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并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或者在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在庭审中途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综上所述,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纠纷的处理路径不少,但每一种都有各自的时限、证据和程序要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证明不了劳动关系时,证据收集往往决定后续走向。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分,也会影响适用法律和维权方式。遇到具体问题,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位于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三期1幢12层1205室,可以就劳动纠纷的细节当面沟通,帮你理清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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